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