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