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临时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相应责任予以明确。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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