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三)申请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属于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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