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公共服务义务、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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