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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