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五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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