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