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内河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