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