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