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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