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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