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浚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