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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