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预案的建立实施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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