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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