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