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9-11-27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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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 第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 第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 第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第九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 第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 第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 第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第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 第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 第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 第三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 第四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 第五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