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