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