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