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