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