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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