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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