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