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