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