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