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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