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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