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