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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