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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