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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