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