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