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