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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