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