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