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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