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