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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