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