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