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5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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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第二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 第三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 第四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 第五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 第六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 第七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第八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 第九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 第十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 第十一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 第十二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 第十三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位除外... 第十四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 地铁站、车站、... 第十五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 第十六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八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 第十九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 第二十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电动自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