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电动自行...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
← 查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