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