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